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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案

    点击次数:2638  发布时间:2010/10/23 9:19:59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案
 
【案例回放】
   王某是一位从事运输的专业户,某日,其好友赵某找到他说自己有一些不用的旧家俱想要运回老家,希望借用王某的货车。王某本无意借车但觉得平时和赵某关系不错,碍于情面,同意帮忙。第二天一早,王某让其司机李某开车帮赵某运送家俱。因路途较远且天色已晚,李某回家心切,夜间高速行车。在与对面车辆汇车时,由于对面车辆灯光较强,其未看清前方路况,未按行车规则进行减速避让加之李某车速过高,致使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四辆摩托车相撞,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惊慌失措,又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驾车逃离现场。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将李某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的亲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王某、赵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回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对伤者积极进行抢救,也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逃离现场,以期逃避法律制裁。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车主,赵某作为受益人(借车人)也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实施任何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反其却逃离事故现场,酿成多人死伤的惨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个加重的情节予以认定,在定罪处罚时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本案中,李某行为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驾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并加重处罚。
   对于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三被告应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近年来,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现实中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某之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于其肇事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加之其逃逸行为又加重了其自身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至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更值得我们思考。肇事司机和机动车车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以为广大群众所熟知。但本案中赵某只是使用车辆运输货物却被法院判定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徐亮律师说,本案中,赵某借用王某的货车帮助运输家俱,并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借车的行为其实质属于无偿帮工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最后徐亮律师表示,法律在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应当积极地对伤者进行救助,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保护好事发现场。这样做即保障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同时使自己不致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某的逃逸行为是不足为取的,最终必将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同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自有车辆的保管、处置也应谨慎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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