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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律师援助恪尽职责 受援人被判处轻刑

    点击次数:2488  发布时间:2010/10/23 9:19:59

律师援助恪尽职责
受援人被判处轻刑
 
   案件性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强迫卖淫、抢劫
   受援人(一审被告人),王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威县人。
   指定辩护人:柴旭辉、刘玉才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援助单位: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案性简介
   受援人王某伙同被告人耿某共谋,于2002年12月将河南商丘的马某约到邢台,强迫马某卖淫。2002年12月13日晚,耿某、王某将马某带入耿某租住的家属楼内,耿某将马某捆在暖气片上,抢走马某的手机一部,价值3650元;交通、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后马某趁机逃脱。耿某和王某在石家庄分别将两张卡上的现金600元支取并挥霍。2004年2月,王某伙同耿某共谋将山东省的钟某某约至邢台,住进耿某租住的家属楼内,后耿某对钟某某采取捆绑、吃安眠药、自制液体药、拍裸体照等方式迫使钟某某卖淫十余次,还抢钟某某的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二人涉嫌强迫卖淫罪和抢劫罪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无其他近亲属为其聘请律师出庭辩护,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二、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通过阅卷律师对本案有了全面的、客观的了解,之后又到邢台市第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制作了会见笔录,对其犯罪情节详细做了了解,确定了罪轻辩护的办案思路,从王某没有提出犯意,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没有用暴力强迫被害人等细节上着手,根据案情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王某出生日期为1987年3月2日,案发时王某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系从犯,有胁迫的因素存在,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在整个案件中,王某都是被动地跟着耿某,被耿某控制并殴打。
   其次,在马某案中,王某曾试图阻止耿某,后耿某抢劫时,王某已不在现场。
   再次,在钟某某一案中,耿某采取给被害人打针、吃药、拍照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时,王某均未在场。  
   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极好的悔过表现。
   三、承办结果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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