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该发生的纠纷
[案情摘要]
甲某自2001年开始为M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做一些零散工程,双方一直未订立过书面施工合同,也没有作过工程预算,每项工程都是双方口头约定,完工后零星付款,双方开始并无议。但后来甲某将M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付自从2003年6月份起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M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计划建一座新的商用大楼,向社会发出了招标公告,K公司中标,于是由K公司负责大楼的建设。甲某为新大楼作些辅助工程,每次工程双方都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书面合同,没有作工程预算,完工后都是零星付款。开始时,双方都无争议,但是随着工程数量的增加双方对工程款的偿付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某认为自从2003年6月起M大厦没有付给其连续4个月的工程款,而M公司则主张2002年9月至2004年2月,已经以多项用途的名义将工程款支付甲某。
甲某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9月份的两份工程决算书,上面有M大厦前董事长乙某的签字,签字时间为2004年2月7日。因乙某已于2003年11月份被免去了M大厦董事长的职务,并且决算书上没有加盖M大厦印章,一审法院对这两份决算书没有认定,一审法院未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是认为那两份工程决算书有效。因为甲某与M大厦的合作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由单位负责人在决算书上签字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乙某在决算书上签字时,刚刚从董事长位置上退下来,并且对外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其仍在处理在任时的遗留问题,所以他的签字行为应视为代表M大厦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决算书应予认定。
律师在代理M大厦应诉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试图证明M大厦已经付清了所有工程款,但是由于每项工程都没有合同,而且M大厦也无法说明这些工程款到底属于哪些工程,这些工程款是不是甲某所主张的款项,所以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还试图证明乙某在决算书上的签字应属无效,但是由于M大厦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在乙某签字之后,所以法院最终认定乙某的签字行为可以代表M大厦。
[律师观点]
生活中发生的经济来往最好都有合同约定并且保留每次经济活动的证据。这样一但发生纠纷容易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中双方每次工程都不签合同,随着来往增多很容易发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甲某只能提出两份决算书,M大厦对此当然不会信服。而M大厦虽然提出了许多份其已经向甲某交付了工程款的证据,但是始终不能证明这些款项到底是哪项工程的,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况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不及时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在乙某签字之后,从而最终认定乙某的签字行为可以代表M大厦。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利后果,预防未来的风险,每次经济活动一定要规范。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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