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的三名技术人员赵某、齐某、张某,于2004年11月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及交接工作也及时完成。设计院于当年12月停发三人工资,但设计院以三人应向单位分别交纳1.5万元的培养费为由拒绝将三人的人事档案调出。三人不服单位作出的该决定,在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效后,于2005年3月4日向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仲裁委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
案件详情:
赵某、齐某、于某分别于1986年、1992年、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到设计院工作,在工作中三人工作成绩均较为突出,分别在该单位入党,且还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其中赵某还在1989年容获新长征突击手,1994年获巾帼建功标兵,1995年获巾帼建功先进个人。2004年11月底,三人为了寻求更大的个人发展空间,先后向设计院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及交接工作也及时完成,同时承诺会继续配合单位完成其未能在辞职时完成的工作。当年12月,设计院停发三人的工资。但以三人应当分别向单位交纳1.5万元的培养费为由拒绝将三人的人事档案调出。三人在与该院多次交涉未果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与设计院的人事纠纷向该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接受了三人的委托。于2005年3月4日,依法代理其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三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提出:1、请求责令设计院交出三人的档案资料。2、承担仲裁费用。设计院提出:1、三人应该交纳每人一万五千元培养费用;2、三人不应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应将在职期间享受的优惠政策折合成人民币退还单位。
设计院于2005年3月15日提交答辩书,其认为:1、该三人是该院的技术骨干,分别担任着三个设计室的主任,其突然辞职,使设计院在那么手上的项目处于停顿状态,也导致了其负责的科室业务陷入混乱,严重影响了该院在客户中的形象,按照法律和该院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三人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分别赔偿该院1.5万元的损失。2、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三人向仲裁委申请人事仲裁超出了法定60日的法律时限,仲裁委应当依法驳回该三人的仲裁申请。
律师认为:
1、三人辞职合法有效,设计院应当交出档案。设计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与三人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适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三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该院提出辞职,并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签字批准,其此致程序合法有效。设计院应当依法将该三人的人事档案移交给人事管理部门。2、设计院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三人的辞职合法合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承担责任的任何理由。设计院在答辩中所称损失也未有证据证明是由三人的辞职行为造成的,因此设计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的责任。3、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之规定,三人在提出辞职后,设计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办理,故仲裁时效应当从3个月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三人于2004年11月底提出辞职至2005年3月5日提出申请仲裁,并没有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
2005年7月25日,某市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做出仲裁裁决,该裁决认为三人符合辞职规定,为维护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裁决如下:1、设计院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规定为该三人办理辞职手续,并办理相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2、不支持设计院要求该三人赔偿损失的要求。
本案的人事纠纷在社会中也较多,有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为谋求个人的发展离开原工作单位,单位在如何留住人才的问题上应当反思,是合理的给工作人员更大的发展空间还是选择用其他非正当手段来阻止人才的外流,成为了企业领导层不得不思考的问题。通过这个个案,希望能给全国的各个企事业单位敲响警钟,只有改善单位自身的环境,通过各种激励方式来调动人才的积极性,留住人才应当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也许会留住一时的人,但留不住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