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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萃
“被抢”货款,谁买单?

    点击次数:2289  发布时间:2010/10/23 9:34:42

“被抢”货款,谁买单?
 
案例回放
万元货款“不翼而飞”
    李某,几年来一直经营着铁板生意,在生意中他结识了经营运输工作的刘某。随着双方的交往,两人从一开始的生意合作伙伴变成互相熟识互相信任的好朋友。一日,李某与往常一样将货物交与刘某,让其将铁板从甲县运往乙县,届时将收到的货款一同带回。可是谁知,这其中竟然发生了变数!49700元的货款竟“不翼而飞” !
    2005年11月25日下午6点,李某接到电话后愣在了家中的客厅。原来电话里刘某告诉他在返程途中遭遇劫匪,虽然当时自己冒着生命危险保护货款被汽车拖出近百米,但最终因势单力薄,未能完成受托捎款的事项,49700元货款被抢!这通电话、这个消息如惊雷般震得李某不知所措,失神在客厅!
    万元巨款就这样不翼而飞!虽顾及友谊,但李某仍心有不甘,毕竟是万元的巨款啊!于是,李某多次向像刘某催要,但刘某说货款早已被抢。最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归还货款。
 
 
庭审再现
刘某应该为巨款负责么
    刘某称收取李某的货款途中被抢,虽然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但因该案至今未能侦破,刘某是否将货款丢失(被抢),目前无法印证。货款是否真的被抢已无从考证,因此在庭审上,双方律师的争论焦点集中到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运输货物及捎回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主要争执的是捎回货款的行为是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以及捎回货款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捎回货款的约定属于双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那么刘某被将判决返还李某货款49700元!如此之大得偿款将耗尽刘某几年以来的积蓄!
    双方争议不断,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到中院,最后终于圆满结案。
    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运输合同并无争议,只是为代捎货款发生纠纷,李某主张为有偿委托,提供的两个证人作证称运费800元,好处费180元,但是因两个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本案应确认双方当是人之间属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有关无偿委托的规定,只有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造成委托人的利益损失,受托人才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某在途中遭抢,并且为挽回被抢损失身体也受到损伤,故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刘某对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刘某收到终审判决书以后,急忙给代理律师打电话报喜,压在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下,脸上露出了很久没有见到的微笑。
 
 
法官点评
运输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无论是客运合同,货运合同或多式连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均不可能含有其他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的规定,承运人刘某代捎货款明显属于独立于双方运输合同之外的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法》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刘某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地的后,又把货款捎回没有收任何的报酬,应该是无偿委托。本案中,刘某在办理受托事项中,在奋不顾身冒着生命危险抗挣的情况下,仍未完成受托事项,根本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49700元损失。
 
 
律师在线
捎运钱财多回避,自然麻烦少找你
    在本案中,刘某为了保护好朋友李某的货款自己也曾遭受了生命威胁,可是最后仍惹上了麻烦的官司,差点要配上自己几年以来的全部积蓄。几经波折才最终结案,得到了完满的结果。而李某因为没有选择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使得万元货款不翼而飞,一段时间内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这件案子不仅耗费了两人的心力、劳力与财力,也让两人之间的友谊一同消逝,昔日那种把酒言欢、共同合作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案子虽然结束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的甄一峰律师告诫广大运输朋友说,“但是它却提示我们的司机朋友,在长途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替货主携带大量货款,应该让货主采用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否则,途中遭遇危险,发生本案的情况,将会把自己带到难缠官司当中。”
 
 
 
本案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由河北邢台齐心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案由齐心律师事务所甄一峰律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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