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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点击次数:3030  发布时间:2010/10/28 14:20:41

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  代理报案、申诉和控告。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在审查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  审查管辖;
2、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  会见被告人;
4、  调查和收集证据;
5、  出庭辩护:
在审查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  调查和收集证据;
3、  出庭参加诉讼;
担任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  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  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具体工作:

A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B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C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D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E 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F 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怎样委托辩护律师 

    亲朋好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聘请律师呢? 

首先您要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律师,虽然任何律师都可以办理刑事案件,但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由于对刑事诉讼的熟悉以及对刑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更游刃有余。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再者,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要聘请的律师协商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有必要时,可以参加旁听法院开庭。 


•  亲友突然受到到伤害,如何救济 

    首先,您应该及时的报案,报案越早,越有利于破案。如果你在现场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身体受伤害的,应及时作法医鉴定,确定伤情。

    第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家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子到检察院)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文书样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证据目录
    1、
    2、
    3、
    4、                            

刑 事 诉 讼 期 间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四)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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