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法律援助案例之一
十年徒刑变两年
2009年,甄一峰援助了一个难度很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是一位40多岁的杨女士,该案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桥东区法院一审和邢台市中院二审均以绑架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0年,并且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已经在监狱服刑完毕,她自身也在石家庄的监狱服刑中, 她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绑架罪,通过家属找到甄一峰,希望他能伸张正义,为自己申冤。
在此之前,她的家属找过很多知名律师,但是,人家都没有接这个案子。答案简单:这个案子不好办。因为此案早已经结案多年,同案犯也已服刑完毕,更为重要的是,她的行为定性无论是定为绑架罪,还是定为敲诈勒索罪,都有比较充分的理据,要改变罪名,减轻刑期,同时还会涉及已服刑完毕的同案犯的罪名和刑期变更,无疑是很难的。 甄一峰经过分析研究案情,感觉确实存在疑点。他将疑点汇报给齐秀敏主任并请求法律援助,齐主任听完汇报后果断决定进行法律援助。 经过详细调查得知,杨女士和一男子当时将一个女士扣留后,只是让对方还自己的4000元钱,虽有轻微殴打行为,但没有威胁对方的生命或人身安全,主要威胁手段是要把对方交到公安局处理。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立法原意和内在核心要求,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经过调查取证,他向法院提出了杨女士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以敲诈勒索罪改判杨某2年有期徒刑,法律援助取得了巨大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