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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因交货地点采取疫情安控措施导致无法交付货物,卖方如何应对?
点击次数:937 发布时间:2020/3/19 1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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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律师李晓磊为您解答 问:因交货地点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交付货物,卖方如何应对?答:如因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货物交付地实施封城措施,这种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阻碍,卖方可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并视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若遇到此种情况,卖方应当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告知买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同时要注意保留通知的痕迹,否则即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没有通知或迟延通知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卖方承担。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卖方不能因为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的存在就认为所有的风险都已经转移,可以不再做任何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了,因为卖方的懈怠或者过失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推迟交付货物或变更交付地点不至于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卖双方亦可通过协商一致对送货时间或交货地点进行重新约定,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即可。如货物属于生鲜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品类或货物保存需要较高的保存、保管费用时,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
讲者:李晓磊,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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