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心律师李晓磊为您解答: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稳岗补贴政策的五类企业,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21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